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6053號
TPDV,99,司促,26053,201010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6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