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5961號
TPDV,99,司促,25961,2010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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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乙○○原名葉沛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壹佰柒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5961號)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葉珮
     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3,179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自99年3 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3,17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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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