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銘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
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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