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5794號
TPDV,99,司促,25794,2010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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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7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 銘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
  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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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質化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