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6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吳台基即鐛瀧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清晰達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清晰達人實業有限公司或清晰達 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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