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5666號
TPDV,99,司促,25666,201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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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台基即鐛瀧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清晰達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清晰達人實業有限公司或清晰達
  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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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晰達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