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4759號
TPDV,99,司促,24759,201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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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4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縣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 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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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