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4747號
TPDV,99,司促,24747,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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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4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藝眾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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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眾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