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4516號
TPDV,99,司促,24516,20101007,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穀榮律師即朱寶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王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係甲○○抑或呂王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