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51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穀榮律師即朱寶鈿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王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究係甲○○抑或呂王英。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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