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4439號
TPDV,99,司促,24439,201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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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4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株式會社(Tokio Marine
      & Nichido Fire Insurance Co.,Ltd)
法定代理人 隅 修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叁仟貳佰零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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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