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4197號
TPDV,99,司促,24197,201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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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4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零陸佰玖拾玖萬捌仟
  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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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