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1年度,454號
TCEM,91,中秩,454,200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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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四五四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分三
刑字第0九一000O四五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止。(二)地點:臺中市○區○○路二O六號姿男女護膚名店。(三)行為:與不特定成年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二千五百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媒介者林瑞乾與嫖客章國威之供述。
(三)經警查獲。
(四)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臨檢紀錄表乙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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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