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1235號
TPDV,99,司促,21235,2010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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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1235號
異 議 人 甲○○
      乙○○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 。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 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 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二、查本院所發99年度司促字第21235 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興 安泰實業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 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為任何主張。三、本件異議人異議不合法,並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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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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