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9號原 告 丙○○ 壬○○ 癸○○ 乙○○ 丑○○ 子○○ 庚○○ 甲○○ 己○○ 戊○○ 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複 代理 人 張明宏律師被 告 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介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9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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