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7號
原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蕭壬宏律師
被 告 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恩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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