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給付報酬
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35,856,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35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