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96年度,6號
TPDV,96,重訴更一,6,20101018,3

1/1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特別代理人 劉榮凱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朱耀源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何春輝
      李蔡秋霞即李雲騰.
      李芙仙 即李雲騰.
      翁獻鈞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   告 宋文彬
      林博正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
被   告 林正國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