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特別代理人 劉榮凱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黃青鋒律師被 告 朱耀源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陳彥希律師被 告 何春輝 李蔡秋霞即李雲騰. 李芙仙 即李雲騰. 翁獻鈞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被 告 宋文彬 林博正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被 告 林正國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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