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特別代理人 壬○○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黃青鋒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陳彥希律師被 告 乙○○ 戊○○○即李雲騰. 丁○○ 即李雲騰. 辛○○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124巷26號8樓 庚○○ 住臺北市○○路○段335巷13號10樓 居臺北市○○○路○段236巷7號5樓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被 告 己○○ 住臺北市○○○路○段304巷6號3樓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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