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96年度,6號
TPDV,96,重訴更一,6,2010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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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
特別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乙○○
      戊○○○即李雲騰.
      丁○○ 即李雲騰.
      辛○○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   告 丙○○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124巷26號8樓
      庚○○  住臺北市○○路○段335巷13號10樓
           居臺北市○○○路○段236巷7號5樓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律師
被   告 己○○  住臺北市○○○路○段304巷6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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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