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1年度,19號
TPDV,91,國,19,2010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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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國字第19號
原   告 癸○○
      U○○
      辛○○
      甲○○
      申○○
      子○○
      P○
      玄○○
      W○○
      酉○○
      未○○
      丁○○
      戊○○
      乙○○
      宙○○
      X○○
      E○○
      黃○○○
      K○○
      己○○
      M○○
      G○○
      宇○○
      天○○○
      H○○
      丑○○
      C○○
      寅○○○
      V○○
      S○○
      O○○
      地○○
      I○○
      鼎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
原   告 台北府城隍廟(原名:昭明廟)
法定代理人 N○○
原   告 F○○
      T○○
      丙○○
      R○○
      J○○
      L○○
      戌○○
      巳○○
      午○○
      卯○○
      辰○○
      庚○○
      Q○○
上列四十八名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原   告 蔡如芸(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縣石門鄉○○路8號
      朱淑文(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市○○路○段49號7樓
      朱鵬文(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198號3樓
      朱孝文(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455號3樓
            之4
      亥○○(即李雲忠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街1號1樓
      B○○(即高永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路2段11號4樓
上列五十四名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設台北市市○路○段低南區2樓
法定代理人 A○○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複代理人  林惠君律師
      王子文律師
      陳又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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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