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國字第19號原 告 癸○○ U○○ 辛○○ 甲○○ 申○○ 子○○ P○ 玄○○ W○○ 酉○○ 未○○ 丁○○ 戊○○ 乙○○ 宙○○ X○○ E○○ 黃○○○ K○○ 己○○ M○○ G○○ 宇○○ 天○○○ H○○ 丑○○ C○○ 寅○○○ V○○ S○○ O○○ 地○○ I○○ 鼎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D○○原 告 台北府城隍廟(原名:昭明廟)法定代理人 N○○原 告 F○○ T○○ 丙○○ R○○ J○○ L○○ 戌○○ 巳○○ 午○○ 卯○○ 辰○○ 庚○○ Q○○上列四十八名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原 告 蔡如芸(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縣石門鄉○○路8號 朱淑文(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市○○路○段49號7樓 朱鵬文(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198號3樓 朱孝文(即壬○○之承受繼承人)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455號3樓 之4 亥○○(即李雲忠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街1號1樓 B○○(即高永書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路2段11號4樓上列五十四名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複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被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設台北市市○路○段低南區2樓法定代理人 A○○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複代理人 林惠君律師 王子文律師 陳又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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