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三九九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五日中分一社維
字第0九一00000八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役貳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十七時二十分許。(二)地點:台中市○○○街七二號復興旅社。(三)行為: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姦淫行為,每次代價新台幣八百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李錦旺於警訊之供述。
(三)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