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三九七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中分五刑社
字第一一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十九時許至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二時許。(二)地點:臺中市不詳出租套房內。
(三)行為:與不特定成年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司機謝金農於警訊證述之情 節相符。
(二)經警查獲。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備隊搜索扣押筆錄乙份,附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