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4049號
TPDM,99,簡,4049,201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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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2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事實部分:
1.被告甲○○於前後二專櫃竊盜之故意,更正處刑書所載之 「同一竊盜之接續犯意」,為係「分別基於不同之竊盜故 意」。
2.被告竊取衣物之價格分別為上衣2,680 元、裙子各1,980 元。
㈡理由部分:
1.被告所犯上開二次竊盜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2.被告前於98年間,即因竊盜專櫃衣服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一時失慮、徵得被害 人諒解、危害社會治安較微等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於98年10月26日以98年度偵字第23246 號為職權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不起 訴處分在卷可稽;是被告未逾一年即再犯本件同類質竊盜 專櫃衣物行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50條、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五十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2676號
被 告 甲○○ 女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正泰3巷5
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9月28日16時許 ,在臺北市○○○路○段45號SOGO百貨B1樓之「JOJO」專櫃 ,趁店員丙○○疏於注意之際,竊取店內陳列之藍色高領橫 條上衣1件,得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包內,後又承 前同一竊盜之接續犯意,在上開SOGO百貨B1樓之「RED LABEL BY BIGI」專櫃,趁店員乙○○疏於注意之際,竊取 店內陳列之黑色、白色裙子各1件,藏放於隨身攜帶之手提 包內離去,步出至其他專櫃處時,為乙○○察覺有異,報警 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藍色高領橫條上衣、黑色、白色裙子 各1件。
二、案經丙○○、乙○○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甲○○之供述:
坦承竊取「JOJO」專櫃內藍色高領橫條上衣1件及「 REDLABEL BY BIGI」專櫃內,黑色、白色裙子各1 件之 事實。
(二)告訴人丙○○、乙○○之指述
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其店內陳列衣、裙之事實。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相片、贓物發還領據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嫌。前後2 次竊盜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接續為之 ,應論以1 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檢察官 邱舜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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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