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4792號、99年度偵字第15111號),本院刑事庭受理後(99
年度簡字第3260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捌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與丙○○係男女朋友關係,渠等自民國98年3、4月間 起,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以計程車司機為放款對象, 由甲○○負責徵信、放款及收款,丙○○協助收款,並透過 發放借款小廣告之方式,以臺北市中山區○○○路178號9樓 之2為據點,經營俗稱「日仔會」之高利放款。即每借款新 臺幣(下同)1萬元,預扣15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利息,再 以每3日為1期收取1000元,共分10期還款完畢。另要求借款 人簽發2倍借款金額之本票供擔保,並於借款時交付還款紙 卡1張(其上有10格空格),每3日還款期,由收款人在空格 上簽名(甲○○收款時簽「林」,丙○○收款時簽「馬」) 為憑。嗣渠等乘如附表一所示癸○○等計程車司機需錢孔急 之際,以上開方式貸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借款時地、金額 、利息詳如附表所載),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 於99年6月10日17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據點搜索,當 場查獲甲○○正收取癸○○前往繳交當期款項1,000元,並 扣得甲○○、丙○○所有之癸○○繳款卡2張、借款人本票 、身分證件影本、借款人還款紙卡20張、空白還款紙卡140 張、廣告宣傳單2張及現金3萬800元,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與丙○○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癸○○、辛○○於 警詢之陳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證人即借款人壬○○、庚 ○○、乙○○、戊○○、己○○、丁○○於警詢之證述相符 ;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空白還款紙卡、廣告宣傳單、放款所 得38,000元、借款人壬○○本票1張、個人資料表、職業登記 證、車號003-YB號行照影本各1份,癸○○、庚○○、己○○ 之繳費證明卡、營業帳單等扣案可稽,被告2人之犯行明確,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2人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借款予附 表一所示被害人癸○○等人,並多數次向同一被害人按期收 取重利,就各被害人而言,因犯罪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 ,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有關 就各被害人之按期收取本金、利息行為,應成立接續犯,而 各別僅論以一個重利罪。惟被告係自98年5月初某日起迄至99 年6月10日查獲時止,共對被害人癸○○等8人有重利犯行, 本於刑法修正後採取一罪一罰原則,因各被害人貸款時間不 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之財產法益亦各不相同, 故就被害人之人數而言,自應分別論罪而予以分論併罰。爰 考量被告2人均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又被告等故貪圖高額利息經營放款,惟其對遲延還款 之借款人並未施以言詞恐嚇或進行暴利討債,業據證人癸○ ○、辛○○於偵查中結證明確,且就其所犯重利犯行,自始 即坦承不諱,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就其所犯共8 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時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依其個別之性質,分別為供被告等犯罪所用、預備或因犯 罪所得、所生之物(詳如附表二括弧內之說明),且為被告 等所有,應併宣告沒收(其中有關被害人壬○○之行車執照 、職業登記證等影本,雖屬被害人身分有關之證件內容,然 均非原件,而屬影本,並無被害人之專屬性,既經被害人同 意由被告收執,自應論以被告所有,而併宣告沒收)。至其 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編號47號台新銀行提款卡1張,其所屬 銀行帳戶雖係被告等作為借款人匯還借款之用,然該帳戶( 戶名:何輝鄉)並非被告等所有,即無庸予以沒收;至編號1
至36號蘇淑娟等36人之本票、身分證、駕照、戶籍謄本、行 車執照、個人資料表;編號37至45號楊蒼龍等人簽發之本票9 紙;編號46「冠豪」等人之繳費證明卡17張等扣案物,因除 上開扣案物品外,並無渠等之警詢或偵查筆錄附卷,亦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被告之犯罪有關,從而蘇淑娟等人 是否確有被害之事實尚屬不明,且經核起訴書附表亦未將渠 等列入被害人,是該部分之犯罪事實形同未起訴,既無就各 該部分另諭知無罪之必要,且上開扣案之物即無併論沒收之 餘地,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力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借貸明細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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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人│ 日期│地點 │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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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癸○○│98年5 │臺北市│合計約20│每借1萬元, │
│ │ │月至99│松山區│萬元 │預扣利息2000│
│ │ │年5月 │東興路│ │元,實拿8000│
│ │ │ │附近及│ │元,之後每3 │
│ │ │ │復興北│ │日還款1000元│
│ │ │ │路與長│ │,共計還10次│
│ │ │ │春路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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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壬○○│98年5 │臺北市│借款2至3│同上 │
│ │ │月起 │復興北│次,每次│ │
│ │ │ │路與長│1萬元 │ │
│ │ │ │春路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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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庚○○│98年4 │同上 │合計約7-│同上 │
│ │ │月起 │ │8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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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乙○○│99年5 │同上 │合計2萬 │同上 │
│ │ │月初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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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戊○○│99年1 │同上 │借款2至3│同上 │
│ │ │月初 │ │次,每次│ │
│ │ │ │ │1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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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己○○│99年3 │同上 │合計約6 │同上 │
│ │ │月起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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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辛○○│99年5 │同上 │合計2萬 │每借1萬元, │
│ │ │月起 │ │元 │預扣利息1500│
│ │ │ │ │ │元,實拿8500│
│ │ │ │ │ │元,之後每3 │
│ │ │ │ │ │日還款100 0 │
│ │ │ │ │ │元,共計還10│
│ │ │ │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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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丁○○│98年8 │同上 │借款多次│每借2萬元, │
│ │ │月起 │ │,每次2 │預扣利息3500│
│ │ │ │ │萬元 │元,實拿1650│
│ │ │ │ │ │0元,之後每3│
│ │ │ │ │ │日還款2000元│
│ │ │ │ │ │,共計還10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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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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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案應沒收之物 │
│ 1 │現金新台幣38,000元(犯罪所得之物)。 │
│ 2 │99年6月份營業帳單31張(因犯罪所用之物)。 │
│ 3 │繳費證明卡4張,含庚○○2張、己○○1張、癸○○2張│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4 │空白繳費卡140張(供犯罪預備之物)。 │
│ 5 │廣告宣傳單2張(供犯罪所用之物)。 │
│ 6 │壬○○本票1張、個人資料表、職業登記證、車號003- │
│ │YB號行照影本各1份(犯罪所得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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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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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
│ 01 │蘇淑娟之身分證影本 │
│ 02 │蘇志端之本票、身分證、職業登記證、個人資料表 │
│ 03 │金益簡之個人資料表 │
│ 04 │陳見福之本票、身分證、駕照、085-DG行車執照影本 │
│ 05 │楊承憲之本票、身分證、駕照、808-CF行車執照影本 │
│ 06 │陳志銘之本票、身分證、駕照、760-BU行車執照影本 │
│ 07 │王君澤之本票、身分證、駕照、507-B9行車執照影本 │
│ 08 │彭政光之本票、身分證、駕照、918-DF行車執照影本 │
│ 09 │吳順章之個人資料表 │
│ 10 │游海之本票 │
│ 11 │曾文宏之本票、身分證、駕照、職業登記證影本 │
│ 12 │謝六發之個人資料表、職業登記證、459-DB行照影本 │
│ 13 │陳福利之本票、個人資料表、職業登記證、459-DB行照│
│ │影本 │
│ 14 │胡勝喜之 本票、個人資料表 │
│ 15 │李文科之本票、個人資料表 │
│ 16 │顏達三之個人資料表、職業登記證、436-CB行照影本 │
│ 17 │林介隆之本票、身分證、678-YM行車執照影本 │
│ 18 │童宏家之本票、個人資料表、職業登記證、946-EU行照│
│ │影本 │
│ 19 │黃朝成之本票、身分證、職業登記證、005-EU行照影本│
│ 20 │林順發之本票、身分證、駕照影本 │
│ 21 │薛肇宇之本票、身分證、329-EF行照影本 │
│ 22 │柯志傑之戶籍謄本、駕照、3D-906行照影本 │
│ 23 │張志良之本票、身分證、861-YJ行車執照影本 │
│ 24 │張進添之身分證、駕照、859-B5行照影本 │
│ 25 │姜炎敏之本票、身分證、駕照、470-YF行照影本 │
│ 26 │廖耀新之本票、身分證、駕照、672-U行照影本 │
│ 27 │黃美霞之本票、戶籍謄本 │
│ 28 │李榮聰之本票、身分證、駕照、138-NX行照影本 │
│ 29 │李原沖之本票2張、626-YB營小客讓渡書、戶籍謄本、 │
│ │駕照 │
│ 30 │謝聰麟之身分證、駕照、162-CK行照影本 │
│ 31 │彭彥達之本票、身分證、駕照、388-YC行照影本 │
│ 32 │周福正之個人資料表 │
│ 33 │張煥祥之本票、身分證、駕照、209-BH行照影本 │
│ 34 │郭和宗之本票、協議書、個人資料表、職業登記證、56│
│ │6-CP行照影本 │
│ 35 │涂中皇之本票4張 │
│ 36 │尤婷儀之本票、身分證、駕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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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票號0000000號、面額2萬元、發票人為楊蒼龍之本票 │
│ 38 │票號0000000號、面額2萬元、發票人為余明永之本票 │
│ 39 │票號0000000號、面額3萬元、發票人為陳○○(字跡模│
│ │糊無法辨識)之本票 │
│ 40 │票號281276號、面額3萬元、發票人為董煒人之本票 │
│ 41 │票號0000000號、面額3萬元、發票人為楊蒼龍之本票 │
│ 42 │票號0000000號、面額1萬元、發票人為陳福利之本票 │
│ 43 │票號0000000號、面額5萬元、發票人為陳宏吉之本票 │
│ 44 │票號0000000號、面額5萬元、發票人為楊永源之本票 │
│ 45 │票號0000000號、面額2萬元、發票人欄位空白之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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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繳費證明卡17張,含「冠豪」1張、「玉山」4張、「灴│
│ │村」1張、「秋沂」1張、「益豪」2張、「天生」1張、│
│ │「文清」1張、「武璋」1張、「博彥」1張、「杰森」2│
│ │張、「蒼龍」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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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台新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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