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246號
TPDM,96,訴,1246,201010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陳安灝)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楊博任律師
      吳佩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
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應增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 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 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顯疏漏為「刑法第 二百十五條」之記載,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增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記 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