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5號
TCDV,99,重訴,55,201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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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之裁 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7月 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9年簡上字第18號卷宗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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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