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32號
TCDV,99,訴,2432,201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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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2號
原   告 美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4,100元(即
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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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