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 告 庚○○原 告 辛○○原 告 己○○原 告 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複 代 理人 羅渝桓律師被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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