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1號
原 告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忠霖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林琡真
被 告 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旺
被 告 鍾宏仁
寶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卿
被 告 陳美雀
鍾宏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複代理人 羅渝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大樓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0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管理費,就區分所有建物計算管理費之基準係依據區分所 有權人於民國97年7月2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基準 ,惟被告業已提起確認上開原告於97年7月25日召開之區分 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不成立之訴訟,此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 210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卷證可稽。上 開區分所有權人於97年7月2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 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 99年度訴字第210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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