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 告 B○○被 告 卯○○被 告 子○○被 告 黃○○被 告 辛○○被 告 戌○○被 告 宇○○被 告 酉○○○被 告 玄○○○被 告 申○○被 告 I○○被 告 A○○被 告 甲○○被 告 丑○○被 告 己○○被 告 E○○被 告 F○○被 告 巳○○被 告 辰○○被 告 N○○○被 告 J○○被 告 壬○○被 告 地○○被 告 H○○被 告 宙○○被 告 午○○被 告 D○○被 告 L○○○被 告 M○○被 告 未○○被 告 丁○○被 告 戊○○被 告 K○○○被 告 丙○被 告 癸○○被 告 乙○○被 告 C○○被 告 庚○○被 告 寅○○被 告 亥○○被 告 G○○被 告 天○○被 告 順成齒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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