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72號
TCDV,99,消債更,172,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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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張智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
  代 理 人 朱純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蔡宗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劉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丑○○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 6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 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 曾於95年 5月10日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 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 7 月10日起,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13,100 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50,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 要費用後,尚可支應,嗣因另有 5筆債務未列協商(日盛、 台東企銀、台灣新光、安泰、戊○○),以致無法依協商條 件履行而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 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債權人提 出之陳報狀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 ,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 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90年 8月6日50,000元、91年4月16日30,000元、91年5月2日10,00 0元、91年6月17日5,000元、92年1月30日5,000元、92年7月 17日61,193元、92年7月18日7,118元、7,118元、92年7月21 日5,100元、92年7月28日20,100元、92年8月3日15,000元、 92年8月4日10,100元、92年8月15日20,000元、92年8月25日 10,000元、92年9月23日20,000元、92年10月23日1,830元、 92年11月13日30,000元、92年12月1日590,000元、20,000元 、93年 1月17日10,000元、93年4月28日20,000元、93年5月 17日10,000元、93年 5月19日5,000元、93年5月21日20,000 元、93年5月24日20,106元、93年5月28日5,477元、93年6月 1日125,000元、93年6月7日18,117元、93年6月9日10,106元



、93年6月11日40,000元、93年6月18日4,606元、93年6月25 日2,106元、93年6月26日5,000元、93年10月13日390,000元 、93年12月22日2,106元、94年1月4日20,000元、94年1月20 日10,000元、94年1月28日6,000元、94年5月9日20,000元、 94年6月21日30,000元、94年 6月27日8,106元、94年10月28 日2,106元}、餘額代償{95年 2月27日120,000元(丁○欠 款轉信用貸款)}、科技{紅陽科技(92年7月 5日8,400元 ;94年5月2日8,030元)}、通信{振江通信(92年7月22日 225元、4,500元;92年9月8日4,653元;92年 9月27日8,250 元;92年12月24日7,875元;93年1月15日4,200元;93年5月 7日9,000元;93年6月21日12,000元;93年 7月27日3,990元 )、和信電訊(93年 7月16日1,782元;93年11月18日4,420 元)、遠傳電信(91年1月14日3,834元、91年6月27日1,013 元、91年 9月17日3,149元、92年4月9日1,566元、92年9月1 日2,050元;92年10月9日2,841元;92年10月27日1,518元; 93年 6月11日3,665元;94年 3月16日3,455元;94年4月6日 3,015元;94年5月7日3,579元;94年9月 2日6,672元;94年 10月14日5,000元;94年11月11日3,233元;97年5月22日2,0 28元)、尋易民營電訊局(92年9月8日4,500元;92年10月8 日5,000元;92年12月 7日4,000元)、凱強通訊物流(92年 10月29日8,961元)、全虹企業(93年5月11日18,800元)、 大眾電信(92年12月24日5,831元;93年4月1日1,974元;93 年8月12日1,742元)、KG(93年2月18日3,167元)、鋒訊通 訊(92年12月1日9,200元)}、理髮名店、理容院{凱薩理 髮名店(92年1月29日2,625元、92年10月1日1,920元;92年 10月 8日1,290元)、皇冠視聽理容院(92年12月17日7,640 元)、東帝理容名店(92年 8月13日1,800元;93年 3月9日 1,500元;93年10月24日2,400元、2,400元;94年5月31日2, 400元;94年8月5日1,800元)、中國人理髮廳(91年 4月10 日5,760元、93年5月26日2,400元)、雅棠美容名店(93年4 月25日4,070元;93年11月22日4,730元)}、旅館{名仕旅 館(91年12月18日780元)、花國大旅社(94年5月9日300元 、300元;94年5月29日780元)、當代大飯店(92年11月7日 1,570元)、米蘭旅館(91年 6月10日2,430元)、貝多芬旅 館(92年11月18日1,000元)、公爵旅館(93年2月21日1,25 0元)、賓士旅館(93年5月14日1,050元、93年8月22日1,28 0元)、花漾旅館(93年 8月28日1,280元)、雙橡園汽車旅 館(93年10月26日1,160元)、碧雲天汽車旅館(93年4月21 日680元)、好伯春汽車旅館(93年11月 9日760元)}、娛 樂{奪標視聽歌唱公司(92年 4月14日996元;92年4月17日



2,324元;92年8月2日1,084元;92年 8月28日634元;92年9 月1日2,177元;92年9月2日2,288元;92年 9月10日4,000元 ;92年10月30日1, 582元;92年11月12日3,135元;93年1月 4日2,497元;93年5月14日2,375元)、世紀帝國歡唱公司( 92年12月9日3,541元)、金園KTV(93年 1月18日7,660元) 、好樂迪KTV(92年8月2日1,939元;92年9月15日2,036元; 92年11月1日1,499元;93年6月1日1,585元;93年6月15日2, 010元;93年8月29日2,511元)、新年代視聽歌城(93年6月 3日22,500元)、YESKTV(93年6月26日1,712元;93年6月29 日1,843元)、創世紀商務 KTV(93年7月3日6,700元)、嘉 年華花園量販式 KTV(93年11月19日2,137元;94年3月24日 1,758元)、凱旋視聽歌唱城(92年11月13日2,170元;93年 8月24日1,549元)、鄉愛歌唱城(93年 5月21日14,300元) 、錢櫃KTV(94年 8月29日4,944元)}、三溫暖{好萊塢三 溫暖(92年12月17日1,900元;93年1月3日1,400元)}、餐 飲{大灶餐飲部(93年1月6日3,850元;93年 1月14日7,400 元;93年 3月21日11,000元)、我家休閒餐飲(93年5月1日 4,400元;93年5月26日6,000元)、鮮友自動火鍋(98年8月 24日1,316元)、金世界餐廳(92年 2月13日7,000元)}、 珠寶銀樓{金格珠寶銀樓(94年5月 5日9,600元、18,800元 )、金意盛銀樓(92年9月21日9,000元)}、保險{美商美 國人壽、法商佳迪福人壽}、其他{源通商行(92年 9月19 日9,900元)、千越男飾名店(93年3月 8日2,000元;93年6 月1日10,800元)、徑興企業公司(93年 4月28日9,400元; 93年5月22日7,000元)、網智實業公司(93年6月21日10,00 0元;93年7月9日5,500元)、暉皇企業社(93年7月12日9,7 00元)、錢蔚企業公司(93年9月21日4,476元)、美麗人生 名店(94年5月4日4,700元;94年5月6日12,100元;94年5月 31日8,400元)、楓之林企業公司(94年5月 5日19,600元) 、大銪商行(〈水百合〉94年5月6日1,320元、8,800元)、 海悅名店(〈怡紅〉94年5月25日18,700元;〈香妮〉94年5 月31日11,220元)、花都大舞廳(94年5月31日2,160元)、 舜元商行(〈凱得莉KTV〉94年5月31日6,700元)、BIGWORL D(94年6月20日4,200元)、水蓮星(94年 6月21日2,600元 ;94年6月25日5,600元;94年8月 5日6,600元)、晶曲飲料 店(〈田之園茶〉94年5月31日2,860元)、星晴飲料店(92 年8月13日6,200元)、富品飲料店(92年9月25日8,000元) 、歐跑公司(97年9月1日1,720元、97年11月27日1,580元、 780元、198元、780元;98年8月23日2,220元、2,120元)、 尚智運動世界(97年9月1日4,060元、97年12月15日2,150元



、450元)、紅番運動休閒用品(97年12月14日860元)、微 笑運動用品(97年12月14日1,780元)、 香港商捷時(97年 12月14日1,000元)、MY CASH(97年9月 3日4,730元)、紐 約紐約(97年12月14日1,800元)、尚飫(98年11月13日4,0 70元)、名峰商行(91年10月10日5,600元)、 東森得易購 (92年4月7日12,870元;92年11月21日25,416元;93年 4月 29日3,630元)、九如企業社(92年 7月27日5,000元)、羅 丹服飾(93年11月1日2,900元;94年5月30日3,600元)、快 樂購物網(92 年8月13日3,850元)、尚宇世界名刀(93年4 月23日2,800元)、甜姐兒情趣用品店(93年10月26日5,750 元)、(良京實業1,400,000元)、(戊○○2,340,000元) }{另加油站、TESCO 特易購、大買家、家福公司等不予列 計}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 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 ,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 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 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 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 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 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 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 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保全處分部分,因本件既經准予更生,則債權人非依更 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 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0月6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媛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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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含「美商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