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92號
原 告 莊青祐即莊庭毓
原告請求被告賴沛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1,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欠新台幣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