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392號
TCDV,99,家訴,392,201010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92號
原   告 莊青祐即莊庭毓
原告請求被告賴沛珍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1,0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欠新台幣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