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呂聯斌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林媛惠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家訴字第30號請求返回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2,
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