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交簡字,91年度,852號
TCEM,91,中交簡,852,200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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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八八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進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 用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飲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高低 、為警查獲時尚無肇事情節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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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