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1488號
TCDV,99,司促,41488,2010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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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488號
債 權 人 關渡山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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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