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1335號
債 權 人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華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提出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或請釋明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經理人王華南所任事務範圍內之事項之
依據。(按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告或被
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之定有明文。此
項規定於公司之經理人並未排斥適用,是公司經理人就其所
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固有代表公司應訴之權限,惟如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為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
則無此權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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