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643號
債 權 人 楊碧甄即承泰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宜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敘明宜德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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