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8648號
債 權 人 甲○○○○○○○○○○○○○○○護中心(養護
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標的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請求範圍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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