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8648號
TCDV,99,司促,38648,201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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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8648號
債 權 人 甲○○○○○○○○○○○○○○○護中心(養護
      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
   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標的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請求範圍
   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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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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