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7795號
TCDV,99,司促,37795,201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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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7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簽章之聲請狀,或請釋明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經理人甲○○所任事務範圍內之事
   項之依據。(按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
   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法第555條之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於公司之經理人並未排斥適用,是公司經
   理人就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固有代表公司應訴
   之權限,惟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為其所任事務權限
   範圍內之事項,則無此權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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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