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498號
債 權 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債務人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本金加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確認
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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