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7498號
TCDV,99,司促,37498,2010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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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498號
債 權 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債務人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本金加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確認
   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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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