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邢有光
被上 訴 人 李宏道
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孟滄
被上 訴 人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張瑞仁
被上 訴 人 歐陽憲明
張錦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59,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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