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158號
TCDV,97,建,158,2010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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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邢有光
被上 訴 人  李宏道
        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孟滄
被上 訴 人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張瑞仁
被上 訴 人  歐陽憲明
        張錦文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59,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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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