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游家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家富所犯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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