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LE TH.
丁○○(LE TH.
被 告 甲○○(BUI V.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乙○○(LE VAN BAY)
統一編號:B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61
8、13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丁○○、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乙○○、甲○○等人因加重強盜 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均涉犯刑法第330 條加重強盜罪罪 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 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 月6 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10月 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