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速
偵字第3124號、99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香港護照及香港身分證各壹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99年度速偵字第3124號 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偽造之香港護照及香港身 分證各一張,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