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上列被告等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4788、6678號),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經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幫助詐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幫助詐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丁○○等明知現今利用報紙、廣告刊登或其他管道 ,以任何名義向他人徵購行動電話門號SIM卡片等行為,均 係為財產犯罪團利用所收購,用以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取 得財物,且除欠費未繳等帳款糾紛外,任何人均得在電信業 者之營業處申請業者所推出易付卡、月租卡等門號,而無申 辦限制,若有意使用他人申辦之電信門號,均與財產犯罪有 密切關連,為一般人通知之常識。詎甲○○、丁○○等2人 竟分別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至附表一所示地點,向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威寶電信公司)申辦如附表所示一之行動電話門號;在辦 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SIM卡片後,旋即以如附表一所 示之代價,分別將該等SIM 卡片交予某不詳犯罪集團成員, 以供詐騙之用。嗣有丙○○、乙○○等陸續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事由詐騙,並因而 分別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致均受有損害。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甲○○、丁○○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二)被害人丙○○、乙○○於警詢中之指述。(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各類案件紀錄表、威寶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檢送被告甲○○、丁○○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服務 申請書共4份、門號開通異動說明資料、行動電話0000-00 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含申租人基本資料及通聯記錄 )、行動電話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申租人基本資 料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乙○○於自動櫃員機轉帳之
匯款交易明細影本4張、被害人丙○○於陽信商業銀行匯 款之匯款收據聯影本1張、報紙廣告剪報影本1張、臺中商 業銀行西屯分行98年10月15日中西屯字第098021000337號 函暨檢附趙晨亦於該行開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之申請書、印鑑卡、身份證影本及往來明細等資料影本1 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98年10月22日合金北寧字 第0980003887號函暨檢附黃昭元於該行開戶(帳號:0000 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印鑑卡、身份證影本及往來明 細等資料影本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10月15日台新 作文字第9816131號函暨檢附趙晨亦於該行開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印鑑卡、身份證影本及往 來明細等資料影本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丁○○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又被告2 人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
(三)爰審酌被告2 人將渠等持有之電信門號提供予詐騙集團成 員使用,助長詐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紊亂社會正常交 易秩序,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 財物,且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詐欺取財正犯憑添困擾 、助長犯罪,所造成之危害非輕,且迄今均尚未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一
┌──┬───┬────┬────┬───────┬─────┐
│編號│申辦人│申辦時間│申辦地點│行動電話門號 │取得代價(│
│ │ │ │ │ │新台幣) │
├──┼───┼────┼────┼───────┼─────┤
│ 1 │甲○○│98.2.18.│臺中市中│⑴0000-000000 │7500元 │
│ │ │ │區○○路│⑵0000-000000 │ │
│ │ │ │2段121號│ │ │
│ │ │ │1樓 │ │ │
├──┼───┼────┼────┼───────┼─────┤
│ 2 │丁○○│98.2.27.│同上 │⑴0000-000000 │8000元 │
│ │ │ │ │⑵0000-000000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受騙時間│受騙情形 │受騙匯款帳戶 │
├──┼───┼────┼───────────────┼───────────────┤
│ 1 │丙○○│98.9.29.│被害人因見報紙刊登香港賽馬會新│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
│ │ │ │世紀博彩海外機構之廣告,而依報│帳號:000-00-0000000 │
│ │ │ │上所登載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 │戶名:趙晨亦 │
│ │ │ │號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經一名自│匯款時間:98.9.29. │
│ │ │ │稱許小姐之女子佯稱告知要加入會│匯款金額:4100元 │
│ │ │ │員需先繳交會員費新台幣(下同)│ │
│ │ │ │4100元,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至高│ │
│ │ │ │雄縣林園鄉陽信商業銀行臨櫃依指│ │
│ │ │ │示匯款如右所示金額至如右所示之│ │
│ │ │ │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 │
├──┼───┼────┼───────────────┼───────────────┤
│ 2 │乙○○│98.9月底│被害人因見報紙刊登新世紀博彩廣│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 │
│ │ │ │告登載見證人楊俊生之聯絡電話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號,而與之聯絡詢問 │ 戶名:黃昭元 │
│ │ │ │。嗣於98年10月2日接獲詐騙集團 │ 匯款時間:98.10.2. │
│ │ │ │以新世紀博彩名義,佯稱報予六合│ 匯款金額:23000元 │
│ │ │ │彩號碼之名目,要求被害人先行匯│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
│ │ │ │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分別先後匯款如右所示金額至如右│ 戶名:趙晨亦 │
│ │ │ │所示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 │ 匯款時間:98.10.3. │
│ │ │ │ │ 匯款金額:⑴28000元 │
│ │ │ │ │ ⑵50000元 │
│ │ │ │ │ ⑶4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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