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963號
TCDM,99,易,2963,201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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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9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99年9 月13日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3 、4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執行羈押 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以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於99年10月1 日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 察、勒戒,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 卷可證,是本案即無續予羈押被告之必要,原羈押之原因業 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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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