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醫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6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丁○○明知其僅有傳統國術館會員證書 ,係以執行按摩推拿為業務之人,且明知其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不得執行醫療業務,竟基於違反醫師法之犯意,於民 國97年4月21日、22日、24日及26日,在台中市○區○○路4 8之1號住處,對因下肢無力、無法彎曲而前來就診之戊○○ ,理當注意施行整脊行為時,應配合X光檢驗之結果,並注 意力道避免傷及病患,竟疏未注意而擅自為下列整脊之醫療 行為:㈠戊○○雙手抱頭,丁○○則從後方用右腳膝蓋頂著 戊○○之腰部,並將手環在戊○○交叉之雙手處,將其手臂 往上拉起(即所謂頂法);㈡背對背雙手交叉將戊○○背起 ,再配合抖動以拉扯背部脊椎(即所謂揹法),致戊○○受 有肩關節脫臼、雙手正中神經病變、肌肉僵硬、肩關節炎及 腰部第三、第四脊椎輕度滑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醫師法 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 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二、對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 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 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 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其須以言詞 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同法第206 條第1項、第20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卷附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98年12月23日院法字第0980011512號函附之鑑定意 見書(本院卷第336至340頁),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該 院98年度醫上字第4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審理程序中所委託 鑑定,應為刑事訴訟法第206所稱之鑑定報告,為同法第159 條第1項所指例外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醫療院所關於告訴人戊○○之診斷證 明書、病歷紀錄、病況說明等資料,均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 ,於醫療業務上或通常醫療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證明文 書,應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為傳聞證據之例外,有證據能力。
(三)告訴人於各醫療院所就醫檢驗時所拍攝之X光片,係透過醫 學顯影儀器所照攝之影像片,而卷附被告住處現場照片,係 透過照相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卷或形成電磁紀錄,然後 還原於照相紙上之現場影像,均非製作人憑自己的五官感覺 得出之結論,在上開X光片及照片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 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 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故X光片及照片 當然均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適用。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 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違反醫師法第28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刑 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等犯行之主要論據為:⑴ 被告供述其未具有中醫師資格,其有從事脊椎或骨盆不正之 骨頭歸位之業務,及有為告訴人戊○○推拿之事實。⑵告訴 人戊○○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之夫林瓊之證詞、證人黃乾 鳳之證詞、證人即中醫師汪團裕、曾憲忠之證詞,可證明被 告有對告訴人實施「揹法」、「頂法」等需由醫師實施之整 脊醫療行為。⑶告訴人與被告之電話通話錄音帶及譯文,可 證明被告有對告訴人進行整脊行為。⑷被告之名片資料,上 印有經絡整骨字樣。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內湖中醫院診斷證明書、惠康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澄清綜 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楠桐中醫醫院診斷證明書、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診斷證明書、盧樹森中醫診所 診斷證明書、博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天主教耕 莘醫院診斷證明書、大德中醫診所診斷書,可證明告訴人受 有腰、臀、右膝、左右肩挫傷及腰部第三、第四脊椎輕度滑 脫等傷害之事實。⑹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7年3月26日、6 月2日X光片、臺北榮民總醫院95年12月11日、97年5月6日X
光片、八德檢驗所97年5月6日X光片、楠桐楠桐中醫醫院於 98年5月27日出具之醫生說明書、病情說明書,可證明告訴 人受傷之原因,應係於97年4月12日至30日之期間受民俗療 法不當施力所致。⑺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 82075656號、衛生署93年9月16日衛署醫字第0930030416號 函,可證明「整脊」係對脊椎之矯治,已逾越該署所公告不 列入醫療管理之範圍,應受醫師法第28條約束。⑻現場照片 13張,可證明被告住處一樓有治療床及供顧客休息使用之床 。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8年12月23日院法字第09800115 12號函覆鑑定意見,認定被告對告訴人操作的手法均屬中醫 骨傷科的手法,其中「腰部斜扳法」、「大腿後伸法」及「 背伸法」亦屬脊骨矯治(亦稱整脊)的手法範圍;又告訴人當 時的不良反應及目前身體的狀況與被告的操作應有明顯的關 聯。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醫師法第28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 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等犯行,其所辯及辯 護意旨要以:⑴告訴人至伊處求治前,已有若干宿疾,致難 以蹲下及手臂無法高舉,又其宿疾的確相當嚴重且為合格醫 師所無法根治。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門診就醫記錄明 細表顯示,告訴人到伊處求治前,已向漢昇中醫診所、合慶 中醫診所、三軍總醫院、市立聯合醫院、市立內湖醫院、楠 桐中醫診所、內湖中醫診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惠康 中醫診所,求診多次而未根治,才會向伊求治。告訴人現有 脊椎滑脫、左肩鎖骨、肩峰關節脫臼、兩肩挫傷、肌肉與韌 帶挫傷等症狀,應非伊造成。上開症狀,在每次經伊推拿後 一、二日內,應立即會顯現,如已顯現,應不可能繼續至伊 處求治。雖告訴人指訴其病症係遭伊施力不當、強力壓擠造 成,惟上開症狀,除需經強大外力始能造成外,且在如此強 大外力加身時,必然會在急性期即有明顯症狀產生,果伊之 按摩、推拿已產生如此嚴重結果,告訴人理應避之唯恐不及 ,而無連續、密集前往伊處求治之理。⑵行政院衛生署曾以 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下列行為不列入 醫療管理: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 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 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 ,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 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 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之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 處置行為。伊係台灣省國術會團體會員及研究員,有證書二 件為證。是以縱伊確有告訴人所指各種處置行為,應認尚未
逾越上開函文中所謂「傳統推拿手法」範圍。⑶本案並無證 據證明伊之推拿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有因果關係,況伊並 未對告訴人施以「頂法」、「揹法」之整脊行為,伊僅幫告 訴人推拿及介紹健康食品。告訴人與其夫丙○○歷次供述伊 之治療方式多不一致,均不足採。⑷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98年12月23日院法字第0980011512號函鑑定意見,因未調查 釐清本案事實,逕以告訴人不實指述內容作為鑑定基礎事實 ,復未考量告訴人在86年7月9日車禍受傷從未根治之事實, 及告訴人除受伊之推拿外,尚接受多家中西醫院、民俗療法 、按摩等治療方式,究在何處受傷,如何斷論?故該鑑定意 見自無可採。⑸告訴人在十年前車禍受傷未癒,在接受伊推 拿前,曾接受各中、西醫療院所治療仍未根治,其在97年3 月25日曾扭傷、4月7日曾跌倒,在向伊求治前已有「頸椎及 腰椎退化性脊椎炎」、「運動受傷、扭挫傷、膝酸痛、膝膕 酸痛」、「胸悶、心悸、腰痛」、「跌倒、腰部挫傷、腰痛 」等多次痼疾,顯見告訴人目前病症之遠因在此。再加上告 訴人自承「97 年4月26日浴室滑倒、右大腿骨內轉、右膝屈 伸不利、右髖坐時疼痛坐一下即僵緊、右腰肌緊轉動不利、 右手無力舉高、跛行,睡躺時無力翻身,經中醫診所推拿敷 藥無改善」、「十年前脊椎曾被機車撞過」、「4月16日起 覺四肢無力」;再參照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病歷資料及 醫生說明書,顯示告訴人復於97年5月28日再度跌倒於地。 且其「腰胝骨退化性脊椎炎、頸部退化性脊椎炎」,自97年 3月26日初診後,3月28日、3月29日、3月31日、4月5日、4 月25日、6月2日、6月25日、7月22日、7月23日、10月20日 、11月5日多次接受治療仍未痊癒等情,應係告訴人目前各 項病症現象之根源。尤其告訴人在該醫院中醫傷科10月1日 、10月16日、10月21日症歷上均記載「約自97年6月起上肢 麻木感」,顯見告訴人並非於4月21日至4月26日接受伊推拿 後產生傷害。故伊並無觸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 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 務過失傷害罪等語。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 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 收之」。所謂醫療業務之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 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 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又按行政院衛生署
於82年11月19日以衛署醫字第820756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 之行為 (俗稱民俗調理),係就運動跌打損傷及人體疾病於 執行常規醫療方式之外,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亦不 得使用儀器,而以傳統習用之方式,或運用手技造成人體外 之刺激,進而產生舒適感,協助恢復健康所為之身心調理, 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 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故其本質並不屬醫療行為, 亦不可宣稱療效。業者可自行執行,並無其他資格之限制, 亦不須加入任何團體或相關團體核發之證明文件,行政院衛 生署亦未曾核發任何證明文件。至來函所述「頂法」、「揹 法」之行為,是否即屬「整脊行為」一節,查「頂法」、「 揹法」之執行方式或流程、原理效果及目的,意旨未明。惟 查整脊如以矯治病理,對組織的不同及個案差異性訂定治療 計畫,所為之推拿等相關手法運用之治療方式,係屬醫療行 為,與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 (俗稱民俗 調理),係以傳統習用方式,協助恢復健康所為之身、心調 理處置,注重技巧之實施及制式服務內容,不涉及醫療專業 評估、診斷及治療之行為有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2月2 4日覆本院函可憑(本院卷第129、130頁)。(二)查告訴人早在86年7月8日,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處, 因違規步行穿越道路,遭機車撞擊而受有頸部及下背部扭傷 、兩肘部擦傷、左大腳趾挫傷等傷害,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6333號起訴書可憑(本院卷第403頁), 其因而至楠桐中醫診所就醫,主訴車禍造成腰痛、腰挫傷, 經醫師診斷倦怠乏力、氣滯血瘀,有楠桐中醫診所86年7月1 1日病歷可稽(本院卷第41頁)。告訴人復於刑事告訴狀中自 承其至被告處求治前有「雙腳無力抬起」之疾病(他字卷一 第1頁);於民事訴訟起訴狀第1頁中亦自承其至被告處求治 前已有「腳無力、無法蹲下之困擾」(本院97年度醫字第21 號民事影卷卷首),且於民事訴訟一審中復自承「我的舊疾 是頸椎及腰椎肌肉肌腱發炎,我有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治療,另我還有腰痛,我有至內湖中醫診所做治療」(本院 97年度醫字第21號民事影卷第91頁);於本院訊問時亦稱其 在找被告之前,為了右腳腳筋緊的問題,曾至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台北內湖中醫診所、台中惠康中醫診所、台北楠 桐中醫診所就醫(本院卷第22頁)。顯見告訴人至被告處求治 前,即已舊疾纏身,病史累累,因而四處至中、西醫療院所 就醫,均未能治癒。
(三)又告訴人於98年3月11日所提「民事準備書狀㈠暨聲請調查 證據狀」第6頁第1行,自承經被告第一、二次治療後「當下
腳與腰是正常,就自行走出屋外騎車回家」(本院卷第48頁 、本院97年度醫字第21號民事影卷第117、118頁);告訴人 所提其與被告間之電話通話錄音譯文亦有:「被告:…可是 我幫你調完,你走路比較好走,蹲比較好蹲。告訴人:對啦 ,你現在是說腳,我說我的手…」等內容(本院卷第289頁) 。證人許小鳳於本院97年度醫字第21號民事事件審理時證稱 :「我看到戊○○好像是由她先生扶她進來,當時她膝蓋彎 不下去。第一天戊○○經治療後,就可以自己走出去;第二 次我有看到戊○○有跟被告買健康食品;第三次戊○○去被 告處好像有比較嚴重,我有聽到跟戊○○來的那個男的說戊 ○○有在公園跌倒」等語(本院卷第51頁)。證人甲○○於審 理時證稱:「(你有無在被告營業處所見過告訴人戊○○?) 有。大概97年4月間,我有看到丙○○扶著戊○○進到被告 營業處所,被告有拿椅子叫戊○○雙手扶著蹲下去看看,戊 ○○沒有辦法蹲下去,被告又叫戊○○雙手畫圈圈,但戊○ ○手也沒辦法舉高,被告叫戊○○進去房間裡面幫她推拿, 推拿一下又出來,被告叫她走一走看是否有好一點,如此大 約進出推拿二、三次後,戊○○說好很多了。(你所看到丙 ○○是如何扶著戊○○?)他用雙手扶著戊○○的右手進來。 (戊○○在房間按摩之後,到房間外走路的時候,是戊○○ 自己獨立行走嗎?)是」等語(本院卷第174至175頁)。可見告 訴人至被告處接受推拿後,其宿疾已有改善,否則,以告訴 人之智識水平及前述四處就醫之豐富經驗,若無正面果效( 甚至有其於本案所指訴之嚴重反效果),則其豈會一而再、 再而三地前往被告處求治,接受其推拿?
(四)查「告訴人於97年4月26日在自家浴室滑倒,而有右大腿骨 內轉,右膝屈伸不利,右髖坐時疼痛,坐一下即僵緊,右腰 肌緊轉動不利,右手無力舉高,跛行,睡躺時無力翻身,經 中醫診所推拿敷藥無改善等傷勢;且十年前脊椎曾被機車撞 過,三月底覺筋緊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西醫復健,4月 16日起覺四肢無力,4月26日滑倒;又偶胸悶咳嗽,易倦體 虛,口乾口苦,眠差易醒,近尿頻急短」,而於97年4月28 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醫門診時,詳述上開病情頗為 嚴重之病史,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醫門診初診病歷 可憑(本院卷第232頁)。告訴人於97年4月28自述病史時,尚 知提及「十年前脊椎被機車撞擊」及「97年4月26日在自家 浴室滑倒」等遠近受創事故,若其真有於97年4月21日、22 日、24日及26日連續遭被告強力推拿整脊而受傷,何以未於 上述就診時陳述此等新近人為外力創傷之重要病因?故其於 本案指訴之真實性,顯然可疑。
(五)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初診病歷記錄及診斷證明書(本院 卷第68、69頁)所示,告訴人經該院醫師診斷患有「頸椎及 腰椎退化性脊椎炎」,因而於97年3月26日、28日、29日、 31日、97年4月5日、25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並經 復健治療。依惠康中醫診所之病歷記錄及診斷證明書(本院 卷第70、71頁)所示,告訴人曾因「3/25運動受傷、扭挫傷 、外傷疼痛、右膝酸痛、右膝膕酸痛」,而於97年3月27日 、4月2、3日接受治療;復因「胸悶、心悸、腰痛」,而於 97年4月17日接受治療。依楠桐中醫診所回覆法院說明及病 歷(本院卷第56、57頁)所示,告訴人曾於97年4月9、11日因 「跌倒、腰部挫傷、腰痛」而至該診所就醫,該診所4月9、 11日及5月1、2、4、5、6、9、10、13日告訴人病歷上均載 明「4/7跌倒、腰部挫傷、腰痛」。依內湖中醫診所診斷證 明書(本院卷第72頁)所示,告訴人曾於97年4月14、15、16 日因「腰痛」接受復健治療。綜觀告訴人上開頻仍繁複之就 醫紀錄,可知其在求治於被告前,甫於97年3月25日因運動 受傷、於4月7日跌倒,復有「頸椎及腰椎退化性脊椎炎、扭 挫傷、外傷疼痛、右膝酸痛、右膝膕酸痛、胸悶、心悸、腰 痛、腰部挫傷」等多項痼疾。尤有甚者,依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門診病歷記錄之記載內容:「falling(sitting heavily on the ground on 97.5.28)causing low back pain)」(本院中譯:於97年5月28日重重地跌坐在地上,導 致下背疼痛,見他字卷一第235頁反面),及該院神經外科部 林欣榮醫師、中醫傷科徐新政醫師於該院用箋所載告訴人病 情說明內容:「林欣榮:病患於97年7月22日及11月5日神外 門診,主訴頸、肩及下背痛。給予藥物治療。依其病歷記載 ,病人曾於97年5月28日跌倒於地,然後就造成上述病症; 徐新政:病患於97年4月28日第一次來中醫傷科門診,主訴 滑倒挫傷後,膝關節活動不利,髖關節疼痛,給予針灸、外 敷藥物治療,後陸續於97年4月29日、10月1日、16日、21日 回門診治療。97年10月1日主訴肩痛、上肢麻木感,給予針 灸、外敷藥物治療」(他字卷一第228頁),可知告訴人不僅 有於前述97年4月26日在浴室滑倒,復於97年5月28日重跌坐 在地,而造成膝、髖關節、頸、肩及下背等處病痛。證人汪 團裕中醫師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97年6月3日為戊○○看 診。她的症狀是髖及大腿挫傷及肩脫臼。她有說髖及大腿是 摔傷…」等語(他字卷二第106頁)。綜上,告訴人於求治被 告前後,多項舊疾纏身未癒,復伴隨相當多次之摔跌新傷, 且此等病症傷勢,核與其於刑事告訴狀所述本案傷勢情形「 …造成戊○○右腰挫傷及右大腿髖骨挫傷、雙臂挫傷等傷勢
」(他字卷一第4頁),相當一致,可見告訴人目前之傷勢, 極有可能係因上述脊椎遭機車撞擊之遠因,多次摔跌損傷等 近因,加上多項痼疾纏身等多項傷病交互影響惡化等因素所 致。反之,相較於車禍遭撞擊脊椎、浴室滑倒或重跌在地等 情形,人為徒手推拿之力道顯然較輕,告訴人因受被告推拿 而受有上述各項嚴重傷勢之可能性,顯然不高。(六)告訴人於審理時證稱:「 (你當初是因為何病痛才去給被告 治療?) 我當初是雙腳腳筋比較緊,走路比較無力一點。( 你第一次去被告營業處所,如何跟被告陳述你的狀況?) 說 我腳筋緊。(你跟被告述說完你的狀況後,被告有無說你的 情況為何,是何病症需要進行何等治療?) 我去時他門是關 著,有一位婦人約三十幾歲走出來,我跟我先生進入診間, 我跟被告說我腳筋比較緊後,被告沒說什麼話,被告叫我坐 在治療床上,要我雙手環抱在頭後方,被告整個人站在床上 ,雙手勾住我的腋下,右腳膝蓋頂住我的背部脊椎中段,雙 手不斷上下一直拉我的身體,膝蓋也是一直頂住我的脊椎, 之後帶我到診間外走幾步再蹲一蹲,叫我重複幾次這樣的動 作。(你這次治療過程當中,有無跟被告說這動作你有不舒 服,或是你有何感覺?) 當時沒有什麼感覺,所以也沒有跟 被告說什麼。(這次治療過程中接著還有做何動作?) 他叫我 輪流左右側躺在治療床上,再用雙手掌用力往前往下壓我的 左右骨盤部位,之後叫我整個人趴在床上,被告用手從背後 按摩我的整個脊椎,從後頸椎到尾椎。被告又叫我與他背對 背站著,用他的雙手臂勾住我的雙手臂,再用力將我整個人 背起,背起來後左右搖晃兩次,因為被告的右手比較有力, 所以我受傷都是在我的左手左腰等部位。全部的治療過程就 這樣子。(這次治療過程中被告有無拿什麼儀器幫你治療?) 這次沒有。(第二次為何又會去給被告治療?) 想說再去給他 看看。(第二次治療,被告有無說你的毛病是什麼?) 他從來 都沒有說什麼,就直接幫我作服務。(第二次被告幫你做何 治療動作?)我要更正,被告第一次為我治療時,沒有為我做 雙手臂互勾背起的動作,應該是到第四次時才有做這個動作 。第二次做的治療動作與第一次都一樣。(第二次治療過程 有無覺得不舒服?)沒有。(第三次接受被告治療時,有無跟 他說你有何狀況,被告有無對你做何診治?)忘了,我應該是 沒有好才會再去,當時被告也一樣沒有說我是什麼樣的況狀 ,沒有說要做什麼治療,第三次就是97年4月24日,被告為 我治療的動作,也是跟第一、二次一樣。(治療過程中你有 發現不舒服的地方嗎?)治療當時沒有發現,治療後不到二、 三十分鐘,我當時要走路去看牙醫,走在半途中,是下午三
點,就整個右腳髖關節開始痛,沒有辦法行走,就打電話請 我先生載我去看牙醫,我先生叫我自己搭計程車,後來因為 只剩一百多公尺,所以我就一跛一跛的走過去牙醫診所,看 完好像也是自己走回家。(之後你還有繼續痛嗎?)右髖關節 還是繼續痛,4月25日我就先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 ,因為我之前三月底有去該院門診,是看背腰肌肉發炎的問 題,因為一次掛號就可以做六次的復建治療,4月25日我就 是利用這六次治療的機會,跟復建護理師說我要治療右髖關 節痛的問題,但是這次復建完後也沒有改善,所以我隔天4 月26日就去找被告理論。(4月26日你如何跟被告說你的狀況 ,被告如何回應?)我說我的腳變長短腳,被告就用上述雙手 臂互勾背起搖晃的動作為我治療。(被告當時有無說為何要 用這種方式治療長短腳?)沒有。(被告為你作揹法治療時, 你有無表示不舒服?)有,被告一開始是用他的手肘勾住我的 手肘部位彎曲處,將我背起來,我覺得非常痛,我就跟被告 說你應該是要勾住我手肘上方靠近腋下的部位才對,但是被 告沒有改變勾住我手的位置。(被告用上述的治療方式大約 幾次?)二次。(你這次治療結束身體有何不舒服?)全身都不 舒服,4月28日先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治療,5月1日再 回台北找醫師檢查,後來一直發炎愈來愈痛,5月6日才去照 X光,之後又陸續去治療,到8月8日全身還是很痛,就去耕 莘醫院住院。(依照你剛才的說法,你去被告那邊的前三次 治療,動作都相同,第四次才增加揹法?)是。(根據你97年6 月20日存證信函附件的說法,你於97年4月21、22日第一、 二次接受被告背仰拉脊椎,腳無力抬起初期有改善?)的確如 此沒有錯,但是沒有完全好。(既然前三次的方法相同,且 前兩次症狀有改善,你說你長短腳的毛病與被告的治療有何 關係?)第一、二次治療只是把關節鬆開,第三次治療只發現 腳痛,後來照X光才發現關節骨盤都歪掉了。(被告第四次治 療造成你何傷害?)造成我的左鎖骨被往外往上拉開,從X光 片就可以看出,右邊肩膀摸就痛,左側肩膀摸更痛。(被告 揹法的施力點為手肘與臀部、背部,與你前述所傷痛有何關 係?)被告背我的時候施力不當,大力搖晃所造成的。(你在 86年7月9日是否有發生車禍?)有。當時我只是被對向的機車 從旁邊經過驚嚇到,我整個人坐在地上,身體沒有任何傷, 也沒有任何的病痛,之後我又繼續監考。(提示本院卷第68 頁病歷紀錄及69頁診斷證明書,你在97年3月26日、28日、 29日、31日、97年4月5日、25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就醫,經診斷結果患有頸椎及腰椎退化性脊椎炎,是否有這 事實?)我頸椎當時沒有任何病痛,這是醫生自己寫的,腰椎
退化性脊椎炎在中醫來講是腰痛。(提示本院卷第74頁初診 病歷,你於97年4月28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時 ,跟醫生說你於97年4月26日因在浴室滑倒,右大腿骨內轉 ,右膝屈伸不利,右髖坐時疼痛,坐一下即僵緊,右腰肌緊 轉動不利,右手無力舉高,跛行,睡躺時無力翻身,經中醫 診所推拿敷藥無改善,十年前脊椎曾被機車撞過,三月底覺 筋緊至本院西醫復建,4月16日起覺四肢無力,是否有此事 實?)我是4月24日下午經被告治療後,腳就痛不舒服,25日 我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復建後也是不舒服,26日晚上在 家中浴室浴缸內滑一下,人沒怎麼樣,我是因為全身痛,才 於28日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看中醫,我有跟醫師講十年 前有稍微車子出車禍,至於說中醫診所推拿敷藥無改善,就 是指被告為我治療,被告為我治療每次都有貼藥膏。4月16 日起覺四肢無力,是因為腰痛就四肢無力。(提示本院卷第8 1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用箋林欣榮醫師記載「病患於97 年7月22日及97年11月5日神外門診,主訴頸、肩及下背痛。 給予藥物治療。依其病歷記載,病人曾於97年5月28日跌倒 於地,然後就造成上述病症」,有何意見?)5月28日我原先 是看復健科孟醫師,我有跟孟醫師說我人不舒服,是推拿的 把我弄受傷,我不知道為何孟醫師會這樣寫,因為林欣榮醫 師是依據復健科孟醫師的記載,我不知道為何孟醫師會寫說 這樣,但是我在97年5月28日沒有跌倒,不知道醫師為何會 記載我因97年5月28日跌倒而造成上述病症。(被告在97年4 月26日以揹法為你服務時,你身上有無發生何聲響?)有聽到 啪的一聲。(這聲響當下讓你覺得身體何處不舒服?)當下沒 有覺得那裡痛,回家後就開始痛了,左右肩膀及脊椎,26日 雙手都受傷了」等語(本院卷第165至171頁);證人即告訴人 之夫丙○○於審理時則證稱:「(97年4月21日、22日、24日 、26日,你是否都有陪同戊○○去被告營業處所?)有。(你 自己是否也有給被告治療?)有,我於97年4月21日有給被告 治療,就只有治療這一次。當時是戊○○給被告看完後,我 跟被告說我有耳鳴,可以幫我治療嗎?他說可以,他在診間 醫療床上用三個方式幫我治療,第一個方式側身向左,被告 幫我按摩,及幫我的手搖晃,第二是叫我趴在床上,被告幫 我推拿及槌身體,第三是叫我雙手抱在腦後,他的手從腋下 反扣住我的後頸部,並且用他的膝蓋頂住我的後背,膝蓋跟 我後背間有放一個墊子。之後叫我到客廳,背對背用手反勾 住我的雙手,中間也放一個墊子,將我背起後,上下抖動。 (你接受治療過程,有覺得不舒服嗎?)我覺得有點效果,感 覺身體有點鬆了。(戊○○第一次接受治療的過程,你都有
全程目睹嗎?)有。(戊○○第一次接受的治療方式,有跟你 一樣嗎?)在房間內被告對戊○○所施做的手法,都跟對我做 的前述三種方式大致一樣,我只看到這三種方式,之後我就 到外面抽菸。(戊○○第二次接受治療的方式,你能說明嗎 ?) 第二次、第三次與第一次都一樣,就是前述的三種方式 。(4月24日戊○○接受治療完之後,有無在去牙醫診所途中 ,打電話跟你求助?)有。我是先載她回家,戊○○本來要自 行走去牙醫診所,之後突然打電話回來叫我載她去,我跟她 說我很累,請她叫計程車去,她說她很累走不動。(4月26日 你陪戊○○去被告營業處所接受治療的情形如何?)4月25日 戊○○在家裡一直說她很痛受不了,我說那再到被告那邊去 ,去的時間為4月26日,這次前面所做的三式方法都跟前述 相同,另外在客廳對戊○○作背對背頂起的方式,背一次以 後就又將戊○○帶進去裡面的房間做調整,但怎麼調整我沒 有看到不清楚,出來後又對戊○○做背對背背起的方式,之 後戊○○跟被告講說她哪邊不舒服,被告又將戊○○帶進去 房間做調整,之後再出來做背對背背起的方式,這樣連續做 了四次,這過程中,戊○○有說到被告手臂勾的位置不對, 要勾高一點的位置,之後兩次的揹法,被告就有勾戊○○手 臂稍微高一點的位置。(4月26日戊○○就診時,有無對被告 說她哪裡不舒服)我不清楚。(4月26日治療完後,戊○○有 無再向你表達她人身體不舒服?)有,她說身體都很不舒服。 (有無具體說她哪部位不舒服?)沒有,因為我沒有問她。(戊 ○○在86、87年有無在台北發生車禍?)我記不清楚,車禍難 免都有,時間這麼久我不清楚,我自己也有工作,有時候在 大陸,最近四年我都住在台中,有事才回台北。戊○○有次 在光復北路腳也有受傷。(4月26日被告以揹法背起戊○○, 你有無聽到任何聲響?)我不清楚,我離她有段距離。(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有提到97年4月26日戊○○有在浴室 滑倒,是何原因造成?)她沒有跟我講,我不清楚」等語(本 院卷第171頁反面至174頁)。依告訴人證詞,被告第一次至 第三次為其推拿之手法均相同,則何以前二次效果良好,第 三次會突然惡化?又告訴人果真有於97年4月24日接受被告推 拿後,整個右腳髖關節痛到無法行走之嚴重情況,怎會於97 年4月26日「去找被告理論」之際,又冒然接受被告第四次 推拿,以致傷勢更形惡化、雪上加霜?且既已深受民俗推拿 療法之害,嗣何以竟會繼續頻仍接受他人「按摩鬆筋」(見 他字卷一第266頁、275頁告訴人提出之書狀及說明書)?又依 證人丙○○所言,被告對丙○○、戊○○夫妻推拿之手法雷 同,則何以僅對戊○○發生負面效果?又告訴人就其車禍病
史、多次摔跌事故及各項舊疾病症之情形,多所隱瞞、避重 就輕,甚而與前述客觀病歷資料記載內容不符,益徵其本案 所為指證不具可信性。至於證人丙○○與告訴人本屬夫妻至 親,核其證詞內容,就陳述被告推拿手法等不利被告部分, 鉅細靡遺;就告訴人車禍、在浴室滑倒、經被告推拿後身體 究竟何處不適等情,則一問三不知,核其證詞顯有偏頗,難 以之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七)至於被告之名片上雖印有「經絡整骨‧酸‧痛‧麻」等文字 (他字卷二第100頁);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其有在做骨頭歸 位,客人脊椎或骨盆不正,會幫他歸位等語(他字卷一第127 頁);被告與告訴人電話通話中復言及:「因為我把你調, 我是幫你骨頭當初幫你用了…如是我們經絡拉動的話…至少 我跟你調好,你回去就比較能夠站…因為我們骨頭,只要在 喬骨頭當中,它本身是很多挫傷,每個人挫傷都會…因為喬 就是挫傷,一定喬就是挫傷…我專門幫人家骨頭歸位的人, 那麼我們有我們的專業」等語(本院卷第291至299頁)。公訴 意旨據以認定被告所為屬整脊醫療行為,而非僅為單純推拿 。惟被告於審理中業詳細說明其推拿方式為:「(你的營業 項目為何?)幫人推拿。(名片上所稱經絡整骨為何意?)推拿 膀胱經的過程中,人體內的氣絡會打通,肌肉會舒緩,筋骨 就會移動。膀胱經是指後背頸椎以下到尾椎的脊椎旁邊的兩 條經絡。告訴人當時腳沒有辦法彎曲,是她的先生扶她走進 來我這裡,我就幫她推靠近尾椎部分的膀胱經,讓她肌肉舒 緩,可以走路。(除此外你還幫她做那些舒緩的動作?)告訴 人當時還說她手無法舉高,我有幫她推拿肩胛骨附近的穴道 。(你幫她推拿的時間大約多久?)每次大概推三分鐘就叫告 訴人下來走動看看,第一次前後約四十分鐘。第二天告訴人 再來時,是說她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近的中正公園運動時,踏 到石板滑倒,我就幫她按摩推拿。(你幫她推膀胱經靠尾椎 時是否有碰觸到她的尾椎骨?)沒有。我只有按她的膀胱經而 已。(你跟告訴人說你這樣的處治有何療效?)沒有說療效, 只是看她走路感覺有沒有比較好。(你於偵查中說你有做骨 頭歸位,若脊椎或骨盆不正會幫她歸位,與你剛才所述沒有 做骨頭歸位不符?)膀胱經推開了、氣順了,骨盆自然就會滑 動歸位,我並不是施力於骨頭部位。若是本來骨頭有跑掉, 氣通了,骨頭會歸回原位」等語(本院卷第418至419頁)。參 以上開戊○○、丙○○所證,被告對渠等夫妻推拿手法雷同 ,即被告未對組織的不同及個案差異性訂定治療計畫,且推 拿過程中,並無對渠等說明、診斷病情,或誇稱療效等行為 ,是被告所為,僅得認定係以傳統習用方式,協助告訴人恢
復健康所為之推拿處置,應屬注重技巧實施及制式服務內容 之民俗調理行為,尚不涉及醫療專業評估、診斷及治療之行 為。又如前述,告訴人病史漫長繁雜,痼疾新傷不斷,是卷 內相關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內湖中醫診所 診斷證明書、惠康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澄清綜合醫院中港 分院診斷證明書、楠桐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臺北分院診斷證明書、盧樹森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 、博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診斷 證明書、大德中醫診所診斷書,僅得證明告訴人有腰、臀、 右膝、左右肩挫傷及腰部第三、第四脊椎輕度滑脫等傷病之 事實,尚難進一步證明此等傷病係遭被告不當推拿或施以「 頂法」、「揹法」所導致,即本案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告訴人 之傷病與被告之推拿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8年12月23日院法字第0980011512號 函附之鑑定意見書(本院卷第336至340頁)雖謂:「六、委託 鑑定事由:…請由戊○○受丁○○治療前之貴院之X光片與 治療後之情況鑑定,丁○○之治療行為,與戊○○受此不能 改善之傷害間有無因果關係?…案情概要㈢有關丁○○處置 結果及症狀說明:97年4月24日處置後戊○○右大腿受傷, 右下肢麻。97年4月26日處置後戊○○反應:⑴雙側肩部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