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409號
TCDM,98,訴,2409,20101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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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代 表 人 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
度偵字第24782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27121號),並
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下午
4時,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通 譯 王玉琴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 號一至三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支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於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陸日前, 向公庫(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
庚○○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 號一至三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支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於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陸日前, 向公庫(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
二、犯罪事實要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一)及移送併辦意旨書 (如附件二)所載。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四、附記事項:
被告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依協 商條件,向檢察官指定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302專戶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付新臺 幣197萬元,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紙附卷可憑。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黃美雲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一:(被告戊○○部分)
┌──────┬─────────┬─────────┬─────────┐
│編 號│ 犯罪事實 │ 罪名 │ 宣告刑 │
├──────┼─────────┼─────────┼─────────┤
│ 一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戊○○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所示之犯罪事實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有期徒刑壹年。 │
│ │ │當方法逃漏稅捐 │ │
│ │ ├─────────┼─────────┤
│ │ │戊○○共同連續商業│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 │負責人,以明知為不│有期徒刑壹年。 │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
│ │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 二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戊○○共同連續行使│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所示之犯罪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有期徒刑壹年。 │
│ │實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
│ │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 │ │公眾及他人 │ │
├──────┼─────────┼─────────┼─────────┤
│ 三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戊○○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有期徒刑壹年。 │
│ │所示之犯罪事實 │當方法逃漏稅捐 │ │
│ │ ├─────────┼─────────┤
│ │ │戊○○共同連續行使│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有期徒刑壹年。 │
│ │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
│ │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 │ │公眾及他人 │ │
└──────┴─────────┴─────────┴─────────┘
附表二:(被告庚○○部分)
┌──────┬─────────┬─────────┬─────────┐
│編 號│ 犯罪事實 │ 罪名 │ 宣告刑 │
├──────┼─────────┼─────────┼─────────┤
│ 一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庚○○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所示之犯罪事實 │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有期徒刑壹年。 │
│ │ │當方法逃漏稅捐 │ │
│ │ ├─────────┼─────────┤
│ │ │庚○○共同連續商業│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 │負責人,以明知為不│有期徒刑壹年。 │
│ │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
│ │ │計憑證及記入帳冊 │ │
├──────┼─────────┼─────────┼─────────┤
│ 二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庚○○共同連續行使│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所示之犯罪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有期徒刑壹年。 │
│ │實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
│ │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 │ │公眾及他人 │ │
├──────┼─────────┼─────────┼─────────┤
│ 三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庚○○公司負責人,│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有期徒刑壹年。 │
│ │所示之犯罪事實 │當方法逃漏稅捐 │ │




│ │ ├─────────┼─────────┤
│ │ │庚○○共同連續行使│有期徒刑貳年,減為│
│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有期徒刑壹年。 │
│ │ │為不實之事項,而登│ │
│ │ │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
│ │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 │ │公眾及他人 │ │
└──────┴─────────┴─────────┴─────────┘
附件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4782號
被 告 己○○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2段9巷33弄62號
丁○○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臺中市○區○○路483號6樓之1
現居臺中市○區○○路483號6樓之1
乙○○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臺中市○區○○街62號3樓
居所詳卷
庚○○ 男 55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北區○○○○街2之5號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327號1樓
兼 上 1 人
代 表 人 戊○○ 女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北區○○○○街2之5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己○○於民國91年間因犯竊盜及贓物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1年3月確定,於93年7月9日執行完畢。
二、己○○受吳介川(另行偵辦)之唆使,於94年 6月14日,承 受原設於臺中市○區○○路483號6樓之 1之(該址亦是丁○ ○戶籍地及丁○○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所在地,該 事務所嗣搬遷至臺中市○區○○街79號,以下簡稱丁○○事



務所)「迪倫有限公司」(下稱迪倫公司),由己○○擔任 登記負責人即人頭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則為吳介川。己○○ 擔任負責人後,於94年10月24日,未獲得「臺中市○○區○ ○路2段4號 1樓」之實際屋主黃金(登記所有人為黃棋亮) 之同意,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營業地址為「臺中市 北屯區○○路○段4號 1樓」,使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因而為不 實變更登記之記載。再於94年10月28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下稱中區國稅局東山所)申請變更營 業地址為「臺中市○○區○○路2段4號 1樓」。因中區國稅 局東山所要求補送該址之租賃契約書,己○○、吳介川及某 不詳人士共同基於偽造及行使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某不詳 人士偽刻「黃棋亮」之印章,填寫「臺中市○○區○○路 2 段4號1樓」租賃契約書之相關資料,並在出租人欄偽簽「黃 棋亮」之簽名及蓋上偽刻之印章而偽造「黃棋亮」之印文」 ,再由己○○簽名蓋章。嗣將該偽造之租賃契約書送至中區 國稅局東山所行使之,使中區國稅局東山所形式審查後,依 上揭資料而為錯誤之登記。
三、己○○自94年 6月14日起,擔任迪倫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後, ,該公司之記帳即由丁○○負責記帳。己○○為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以據實製作商業會 計憑證為其附隨義務。迪倫公司無實際營業之事實,記帳及 開立發票等業務,皆由位於臺中市○區○○街79號之丁○○ 事務所及迅中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迅中公司)實際負責人王 惠傑(另行偵辦)、吳介川及張自立(另行偵辦)操控。己 ○○、丁○○、吳介川及張自立均明知迪倫公司僅為形式上 存在並未實際營業之空殼公司,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 續自94年8月間起至95年8月間止,竟與不詳之人各開立如附 件所示之不實發票共147張、發票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64 8萬6940元、稅額82萬4357元,共可幫助他人逃漏稅82萬435 7 元。其中迪倫公司共開立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27張、金額 共360萬7850元、稅額共18萬395元,予有逃漏稅犯意聯絡之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佑達公司)負責人戊○○及 總經理庚○○。佑達公司負責人戊○○、總經理庚○○為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以據實製 作商業會計憑證為其附隨義務。戊○○庚○○竟基於以不 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之犯意聯絡,持迪倫公司之上開不實發票,向國稅局申 報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營業稅額而以方式逃漏18萬 395元之營 業稅。




四、黃慧真庚○○、己○○及吳介川為掩飾上開部逃漏稅之犯 行,於94年6月起至95年8間,戊○○庚○○、己○○及吳 介川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偽造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之94年、95 年業務承攬契約、迪倫公司請款單、借據及結帳單,均足以 生損害於佑達公司及迪倫公司。並由佑達公司開立付款支票 並存入迪倫公司之帳戶,在該款項存入後即提領一空。 五、迪倫公司在上揭期間,為避免國稅局之查核,取得如附表所 示之進項公司之發票,並由實際負責人吳介川及登記負責人 己○○承前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概 括犯意聯絡,以未在迪倫公司任職,而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犯 意之邱漢助、孫賜德何文正林立如張福順、陳德平( 均另行偵辦)及乙○○等人與人頭負責人己○○之名義,製 作不實之94年度薪資所得給付資料(邱漢助填製48萬元、孫 賜德填製19萬2000元、己○○填製48萬元、何文正填製19萬 1000元、林立如填製19萬1000元、張福順填製19萬1000元、 陳德平填製19萬1000元、乙○○填製10萬元),表示迪倫公 司確實有營運,以此方式規避國稅局之查核。於95年間,佑 達公司負責人戊○○及總經理庚○○,申報94年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時,竟承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邱漢助、何文正、孫 賜德、乙○○及不知情之郭慧如(後更正為莊春美)並未在 佑達公司任職,連續填製不實之扣繳憑單(邱漢助填製18萬 2560元、何文正填製18萬540元、孫賜德填製 18萬5995元、 乙○○填製 18萬6520元、郭慧如填製 16萬7805元,總計90 萬3420元)並持之向國稅局申報,以增加佑達公司薪資費用 ,而達到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目的,如此共可逃漏營利事 業所得稅 22萬5855元(903420X0.25=225855),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六、經中區國稅局發現佑達公司有逃漏稅捐之情事,於96年 4月 13日,發函通知戊○○前往說明。戊○○庚○○基於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 4月19日,由庚○ ○攜帶前述與己○○及吳介川共同偽造之佑達公司與迪倫公 司間94年、95年業務承攬契約、迪倫公司請款單、借據及結 帳單等文件,前往中區國稅局並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 佑達公司、迪倫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經本署通知說明後,復於97年 8月間,寄至本署而行使之 ,均足以生損害於佑達公司、迪倫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 之公平及正確性。
七、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己○○於97年 9│1.迪倫公司是空殼公司,根本│
│ │月19日及98年 1月19│ 沒有營運或僱用任何人,實│
│ │日偵查中之供述及以│ 際負責人吳介川,伊是人頭│
│ │證人身份所為之證述│ ,更不可能派佑達公司的廣│
│ │(他卷P420-424、偵│ 告。 │
│ │卷P44-48) │2.伊沒有給佑達公司發票,不│
│ │ │ 知道是誰給的。 │
│ │ │3.房屋租賃契約書,是迅中公│
│ │ │ 司內的人事後拿給伊補簽的│
│ │ │ ,沙盤推演時有跟伊說屋主│
│ │ │ 叫黃棋亮,黃棋亮的名字誰│
│ │ │ 簽的不清楚。 │
│ │ │4.所有與佑達及詮達公司的文│
│ │ │ 件,都是事後被告戊○○、│
│ │ │ 庚○○要伊簽的。 │
│ │ │4.被告丁○○當然知道伊是人│
│ │ │ 頭,因為被告丁○○的事務│
│ │ │ 所就在裡面。 │
│ │ │5.之前在國稅局說的都是假的│
│ │ │ ,是人頭公司幕後老闆吳介│
│ │ │ 川要伊配合說的。 │
│ │ │6.迪倫公司派工單上之「楊銘│
│ │ │ 州」實際上是迅中公司的司│
│ │ │ 機,94年 8月報表上的「楊│
│ │ │ 銘州」簽名是不詳之人代簽│
│ │ │ 的,「楊銘州」當時已經過│
│ │ │ 世了。 │
├──┼─────────┼─────────────┤
│ 2 │被告乙○○於98年 2│1.迪倫公司是空殼公司,雖有│
│ │月11日及98年 6月16│ 申報其薪資,但實際上未拿│
│ │日於偵查中之供述及│ 到半毛錢。 │
│ │以證人身份所為之證│2.丁○○事務所與迅中公司,│
│ │述 │ 曾同時位在臺中市西區忠仁│
│ │ │ 街79號內。 │
│ │ │3.會以其申報佑達公司之薪資│




│ │ │ ,是住在忠仁街時,被告謝│
│ │ │ 明星委託張自立,以2500元│
│ │ │ 之代價要伊做的。 │
│ │ │4.但證稱:迪倫公司虛開發票│
│ │ │ ,與被告丁○○無關,因為│
│ │ │ 被告丁○○不敢做這種事等│
│ │ │ 語。 │
├──┼─────────┼─────────────┤
│ 3 │被告丁○○於97年 3│1.坦承丁○○事務所之負責人│
│ │月14日、98年 6月12│ ,為迪倫公司報帳。 │
│ │日偵查中之供述 │2.其事務所曾搬遷至臺中市西│
│ │ │ 區○○街79號,迅中公司及│
│ │ │ 忠仁企業社亦在其內。 │
│ │ │3.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只是│
│ │ │ 單純記帳,對迪倫公司發票│
│ │ │ 拿去賣一節不知情等語。 │
├──┼─────────┼─────────────┤
│ 4 │被告庚○○於歷次偵│1.坦承其為佑達公司總經理,│
│ │查中之供述 │ 其妻即被告戊○○為董事長│
│ │ │ 。 │
│ │ │2.孫賜德何文正所得部分,│
│ │ │ 係潘芳銘處理的。 │
│ │ │3.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佑達│
│ │ │ 公司有委託迪倫公司派發強│
│ │ │ 制責任險的海報及文宣,迪│
│ │ │ 倫公司的發票,是被告戴昌│
│ │ │ 雄和請款單給的,沒有事後│
│ │ │ 做憑證;也沒有委託張自立
│ │ │ 找被告乙○○當報稅人頭等│
│ │ │ 語。 │
├──┼─────────┼─────────────┤
│ 5 │被告戊○○於97年 9│1.坦承其為佑達公司董事長總│
│ │月25日及98年5月1日│ 經理,其夫即被告庚○○為│
│ │偵查中之供述 │ 總經理。 │
│ │ │2.坦承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間│
│ │ │ 之契約書等文件上簽名係其│
│ │ │ 所簽。 │
│ │ │3.但否認有逃漏稅及事後偽造│
│ │ │ 契約書之情事,辯稱:真的│
│ │ │ 有委託迪倫公司派報及借錢│




│ │ │ 給迪倫公司等語。 │
├──┼─────────┼─────────────┤
│ 6 │證人黃金於97年8月1│1.「臺中市○○區○○路2段4│
│ │日偵查中之證述(他│ 號 1樓」以黃棋亮名義登記│
│ │卷P153-154) │ ,實際係其處理,未承租予│
│ │ │ 迪倫公司。 │
│ │ │2.94年10月 1日之迪倫公司承│
│ │ │ 租契約,係屬偽造。 │
├──┼─────────┼─────────────┤
│ 7 │證人陳建志(聖淘沙│聖淘沙企業社與迪倫公司間無│
│ │企業社負責人)於97│實際交易,取得迪倫公司之發│
│ │年 3月14日偵查中之│票,係記帳業者賴淑淨、賴詩│
│ │證述及「刑事準備書│玫(均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
│ │狀」(他卷第P74、 │院併案審理)所為。 │
│ │P76 -P79) │ │
├──┼─────────┼─────────────┤
│ 8 │證人吳美娥於97年 8│優光公司取得迪倫公司之發票│
│ │月 1日偵查中之證述│,係業務員前來推銷購買電腦│
│ │(他卷P129) │商品而取得。 │
├──┼─────────┼─────────────┤
│ 9 │證人孫瑩瑩(美琪仕│美琪仕公司與迪倫公司間無實│
│ │公司負責人)於97年│際交易,帳上取得迪倫公司之│
│ │8月1日偵查中之證述│發票,係賴淑淨等人經營之富│
│ │(他卷P130) │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所為。 │
├──┼─────────┼─────────────┤
│ 10 │謝定國(得力信公司│得力信公司與迪倫公司間無實│
│ │負責人)於國稅局之│際交易,帳上取得迪倫公司之│
│ │談話紀錄(國稅局卷│發票,係賴淑淨等人經營之富│
│ │二附卷68) │程聯合會計事務所所為。 │
├──┼─────────┼─────────────┤
│ 11 │郭慧如於偵查中之陳│未曾在佑達公司上班。 │
│ │述(他卷P154) │ │
├──┼─────────┼─────────────┤
│ 11 │迪倫公司94年 8月至│迪倫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戴│
│ │95年 8月進銷項交易│昌雄)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之│
│ │流程圖(國稅局卷一│流程圖。 │
│ │P1) │ │
├──┼─────────┼─────────────┤
│ 12 │迪倫公司取得及開立│迪倫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戴│
│ │不實發票金額彙整表│昌雄)開立及取得不實發票之│




│ │(國稅局卷一P2) │事實。 │
├──┼─────────┼─────────────┤
│ 13 │迪倫公司94年 8月至│同上。 │
│ │95年 8月涉嫌取得及│ │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 │
│ │額明細表(國稅局卷│ │
│ │一P3-P4) │ │
├──┼─────────┼─────────────┤
│ 14 │迪倫公司涉嫌虛設行│同上。 │
│ │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
│ │明細表(進項及銷項│ │
│ │)(國稅局卷一P6-P│ │
│ │11) │ │
├──┼─────────┼─────────────┤
│ 16 │迪倫公司營業稅稅籍│迪倫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期間之│
│ │資料查詢作業(國稅│登記負責人則均為被告己○○│
│ │局卷一P18- P29 ) │。 │
├──┼─────────┼─────────────┤
│ 17 │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迪倫公司於94年10月24日,向│
│ │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營│
│ │記申請書、委託書、│業地址為「臺中市北屯區松竹│
│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路2段4號 1樓」,使經濟部中│
│ │、門牌證明書、臺中│部辦公室因而為不實變更登記│
│ │市政府都市計畫用地│之記載。 │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 │、經濟部函、迪倫公│ │
│ │司設立登記表、章程│ │
│ │(國稅局卷一P26-P4│ │
│ │3) │ │
├──┼─────────┼─────────────┤
│ 18 │中區國稅局東山所函│因中區國稅局東山所要求補送│
│ │、「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己○○│
│ │」影本(國稅局卷一│等人因而偽造「黃棋亮」之簽│
│ │P44-P47) │名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據以│
│ │ │行使。 │
├──┼─────────┼─────────────┤
│ 19 │中區國稅局營業人使│迪倫公司購買及領取統一發票│
│ │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影│,係以丁○○事務所為代理人│
│ │本、營業人委託代理│,並由被告乙○○前往領取,│
│ │人取統一發票購票│被告丁○○對迪倫公司開立假│




│ │證委託書、中區國稅│發票一節,難以諉稱不知情。│
│ │局統一發票購票證領│ │
│ │用書、委任書(國稅│ │
│ │局卷一P48-54) │ │
├──┼─────────┼─────────────┤
│ 20 │中區國稅局94綜合所│迪倫公司於95年間,不實申報│
│ │得稅 BAN給付清單(│被告己○○薪資所得48萬元,│
│ │國稅局卷一 P75-P76│被告乙○○薪資所得10萬元,│
│ │) │邱漢助薪資所得48萬元,孫賜│
│ │ │德薪資所得19萬2000元,何文│
│ │ │正薪資所得19萬1000元,林立│
│ │ │如薪資所得19萬1000元,張福│
│ │ │順薪資所得19萬1000元,陳德│
│ │ │平薪資所得19萬1000元。 │
├──┼─────────┼─────────────┤
│ 21 │迪倫公司取得之不實│迪倫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之│
│ │發票影本(國稅局卷│事實。 │
│ │一P81-P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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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1.迪倫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並│
│ │申報書( 401)(國│ 向國稅局申報。 │
│ │稅局卷一 P211-P217│2.佑達公司取得迪倫公司之15│
│ │)、營業稅年度資料│ 張發票逃漏營業稅額。 │
│ │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
│ │銷項去路明細(前揭│ │
│ │卷 P218-P242)、專│ │
│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
│ │查核名冊清單(前揭│ │
│ │卷 P243-P300,佑達│ │
│ │公司部分見P294、P2│ │
│ │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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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國稅局虛設行號查核│迪倫公司進項公司之迅中公司│
│ │管制建檔(國稅局卷│、王朝公司、睿翔公司及賀鼎│
│ │一P337-340) │公司,均係虛設之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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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3年度被告乙○○及│佑達公司申報被告乙○○及邱│
│ │邱漢助之綜合所得稅│漢助薪資所得各為18萬5930元│
│ │BAN 給付清單(偵卷│及18萬5405元。 │
│ │P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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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被告乙○○之93年度│佑達公司申報被告乙○○93年│
│ │、94年度綜合所得稅│度及94年度薪資所得各19萬30│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0元及18萬6520元,並申報扶│
│ │國稅局卷二P498-P49│養親屬。 │
│ │9 )、佑達公司94年│ │
│ │度薪資扶養親屬表(│ │
│ │前揭卷P4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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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中區國稅局之94年度│1.迪倫公司、佑達公司各不實│
│ │邱漢助、何文正、孫│ 申報邱漢助94年度薪資所得│
│ │賜德、郭慧如之綜合│ 48萬元及18萬2560元。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2.迪倫公司、佑達公司各不實│
│ │清單(國稅局卷二P5│ 申報何文正94年度薪資所得│
│ │67、P577、P524、P7│ 19萬1000元及18萬540元。 │
│ │61) │3.迪倫公司、佑達公司各不實│
│ │ │ 申報何文正94年度薪資所得│
│ │ │ 19萬2000元及18萬5995元。│
│ │ │4.佑達公司不實申報郭慧如94│
│ │ │ 年度薪資所得16萬7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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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中區國稅局之佑達公│上開郭慧如部分,後更正為莊│
│ │司94年度綜合所得稅│春美。 │
│ │BAN 給付清單(國稅│ │
│ │局卷二P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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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佑達公司製作之94年│佑達公司連續填製不實之扣繳│
│ │度被告乙○○、邱漢│憑單,被告乙○○部分填製18│
│ │助、何文正孫賜德│萬6520元,邱漢助部分填製18│
│ │、及莊春美扣繳憑單│萬2560元,何文正部分填製18│
│ │(他卷P88、P90、P9│萬 540元,孫賜德部分填製18│
│ │2、P94、P99) │萬5995元,郭慧如部分填製16│
│ │ │萬7805元,復向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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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中區國稅局96年 4月│被告黃慧真庚○○事後為逃│
│ │1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避國稅局之調查,而與被告戴│
│ │0000000000B 號函、│昌雄共同偽造之不實業務上文│
│ │佑達公司應付費用支│書,並向國稅局及本署行使之│
│ │票明細、支票影本、│。 │
│ │迪倫公司請款單、銀│ │




│ │行對帳單(國稅局卷│ │
│ │二 P580-P617、他卷│ │
│ │P202-P3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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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同上。 │
│ │間之業務承攬合約書│ │
│ │影本、統一發票影本│ │
│ │(國稅局卷二P622-P│ │
│ │6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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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佑達公司與迪倫公司│同上。 │
│ │間之借款明細帳冊、│ │
│ │結帳單、借據、支票│ │
│ │影本(他卷P313至P3│ │
│ │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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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佑達公司94、95年度│佑達公司以不實之迪倫公司發│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票,與被告乙○○、邱漢助、│
│ │申報書、營業人銷售│何文正孫賜德及不知情之郭│
│ │額與稅額申報書(40│慧如等人申報薪資所得,逃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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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