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8年度,18號
PHDV,98,執消債更,18,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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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蔡文智
代 理 人 許文贊律師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債權人。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53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當地里長出具之證明在卷足憑 。而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考量債務人



現與兄共同經營興仁小吃部,而其配偶亦在店幫忙,債務人 每月之收入約為35,000元,且因其配偶在店幫忙並未支薪, 所以須由其單獨扶養2個未成年子女,則 債務人 每月清償 6,500元,清償期為8年,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 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 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 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6,500元。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662,241元。 │
│4、清償總金額:624,000元。 │
│5、清償成數:37.5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台北富邦銀行 │ 44,492 │ 174 │
├──┼──────────┼─────┼──────┤
│ 2 │國泰世華銀行 │ 77,998 │ 305 │
├──┼──────────┼─────┼──────┤
│ 3 │萬泰商業銀行 │ 76,418 │ 299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115,689 │ 452 │
├──┼──────────┼─────┼──────┤
│ 5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44,816 │ 176 │
├──┼──────────┼─────┼──────┤
│ 6 │日盛商業銀行 │ 47,422 │ 185 │
├──┼──────────┼─────┼──────┤
│ 7 │第一商業銀行 │ 49,946 │ 195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49,967 │ 1,368 │




├──┼──────────┼─────┼──────┤
│ 9 │安泰商業銀行 │ 855,493 │ 3,346 │
├──┼──────────┼─────┼──────┤
│ │ 合 計 │1,662,241 │ 6,500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4、不得為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駕駛價值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 生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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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