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6 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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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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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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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彬實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銀北桃園│98年8月16日 │54,765元 │CY九一0七七二│ │
│ │朱文彬 │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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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新明分│98年7月31日 │66,345元 │AS0七五一0二│ │
│ │余寶珠 │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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