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5 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9 月20日(18日為 週六)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12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1年11月25日 │51,176元 │ZY八五三四二一│ │
│1 │限公司 │潭分行 │ │ │二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