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77號
TYDV,99,重訴,177,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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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m○○
      辰○○
      e○○
      己○○
      甲黃○
      甲未○
      庚○○
      甲戊○
      壬○○
      辛○○
      丁○○
      K○○
      甲丑○
      甲I○
      R○○
      i○○
      宙○○
      甲F○
      c○○
      E○○
      甲C○
      甲D○
      M○○
      H○○
      G○○
      u○○
      n○○
      甲V○
      甲J○
      J○○
      甲亥○
      甲天○
      甲○○
      午○○
      o○○
      甲寅○
      甲卯○
      甲辰○
      甲巳○
      A○○
      p○○
      q○○
      U○○
      甲午○
      h○○
      甲Y○
      r○○
      Q○○
      P○○
      T○○
      甲X○
      甲酉
      甲Q○
      甲U○
      甲M○
      V○○
      W○○
      甲N○
      甲S○
      甲P○
      甲W○
      S○○
      甲丙○
      k○○
      j○○
      l○○
      甲B○
      甲A○
      甲H○
      卯○○
      巳○○
      寅○○
      甲丁○
      甲己○
      Y○○
      Z○○
      甲Z○
      t○○
      s○○
      甲E○
      甲G○
      b○○
      L○○
      F○○
      f○○
      N○
      戌○○
      O○○
      酉○○
      甲壬○
      甲R○
      甲O○
      甲K○
      甲子○
      甲申○
      亥○○
      X○○
      甲T○
      I○○
      甲b○
      甲L○
      C○○
      D○○
      甲庚○
      z○○
      a○○
      甲乙○
      申○○
      乙○○
      v○○
      丙○○
      甲宙○
      甲宇○
      甲地○
      y○○
      甲辛○
      玄○○
      天○○
      宇○○
      地○○
      黃○○
      B○○
      甲甲○
      w○○
      x○○
      K○○
      子○○
      甲癸○
      未○○
      甲玄○
      丑○○
      g○○
      癸○○
      d○○
      甲a○
      戊○○
      甲戌○
上一百三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邱際可
法定代理人 邱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
一、原告應於文到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本件訴訟費用之詳細計算式(民事準備書㈠狀所列之算式意義
 不明)
2.各原告所佔派下權比例。
3.I○○受邱士屘收養之登記文件。
二、被告應於文到後七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未曾將本件所有原告列入派下員陳報於市
 公所?
2.被告祭祀公業是否有任何規約載明「女性子孫可為派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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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