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m○○ 辰○○ e○○ 己○○ 甲黃○ 甲未○ 庚○○ 甲戊○ 壬○○ 辛○○ 丁○○ K○○ 甲丑○ 甲I○ R○○ i○○ 宙○○ 甲F○ c○○ E○○ 甲C○ 甲D○ M○○ H○○ G○○ u○○ n○○ 甲V○ 甲J○ J○○ 甲亥○ 甲天○ 甲○○ 午○○ o○○ 甲寅○ 甲卯○ 甲辰○ 甲巳○ A○○ p○○ q○○ U○○ 甲午○ h○○ 甲Y○ r○○ Q○○ P○○ T○○ 甲X○ 甲酉 甲Q○ 甲U○ 甲M○ V○○ W○○ 甲N○ 甲S○ 甲P○ 甲W○ S○○ 甲丙○ k○○ j○○ l○○ 甲B○ 甲A○ 甲H○ 卯○○ 巳○○ 寅○○ 甲丁○ 甲己○ Y○○ Z○○ 甲Z○ t○○ s○○ 甲E○ 甲G○ b○○ L○○ F○○ f○○ N○ 戌○○ O○○ 酉○○ 甲壬○ 甲R○ 甲O○ 甲K○ 甲子○ 甲申○ 亥○○ X○○ 甲T○ I○○ 甲b○ 甲L○ C○○ D○○ 甲庚○ z○○ a○○ 甲乙○ 申○○ 乙○○ v○○ 丙○○ 甲宙○ 甲宇○ 甲地○ y○○ 甲辛○ 玄○○ 天○○ 宇○○ 地○○ 黃○○ B○○ 甲甲○ w○○ x○○ K○○ 子○○ 甲癸○ 未○○ 甲玄○ 丑○○ g○○ 癸○○ d○○ 甲a○ 戊○○ 甲戌○上一百三十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邱際可法定代理人 邱茂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一、原告應於文到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本件訴訟費用之詳細計算式(民事準備書㈠狀所列之算式意義 不明)2.各原告所佔派下權比例。3.I○○受邱士屘收養之登記文件。二、被告應於文到後七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1.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未曾將本件所有原告列入派下員陳報於市 公所?2.被告祭祀公業是否有任何規約載明「女性子孫可為派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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