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74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即被繼承人.
丙○○即被繼承人.
丁○○即被繼承人.
己○○即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即被
繼承人陳進財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05,488 元,應繳裁判
費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26,33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訴訟費用,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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